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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案例
2016年12月,我方在监测中发现印尼个人XUE XIU LING抢注的第D002015002036号商标(第28类,指定迷你直升机玩具)在印尼进入公告期。经与国内权利人沟通,2017年2月,国内权利人确定委托集佳对该抢注商标提起异议。
鉴于国内权利人在印尼并无第28类在先权利,难以通过主张在先权利对该抢注商标提起异议。因此,本次异议主要基于印度尼西亚《商标法》第4条的规定,即恶意申请的商标不应核准注册为由,主张商标申请人为恶意抢注,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因国内权利人(异议人)无法提供与商标申请人在商标申请日前的商业往来证据,因此很难证明商标申请人的直接恶意;我们转为通过证明国内权利人(异议人)在申请日前的知名度证据材料,包括“DJI”商标在印尼当地的销售及宣传证据、参加展会的情况、媒体报道、线上店铺,以及“DJI”商标在世界范围内的其他较早申请注册信息、世界各地的商标使用和宣传情况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其异议人“DJI”商标的知名度,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应知DJI商标为异议人所有,系恶意申请注册。
2021年4月,印尼官方下发异议决定,审查员认为商标申请人申请该商标抄袭了异议人的知名商标,属于恶意申请,根据印度尼西亚《商标法》第4条,支持了异议请求,驳回了抢注商标的申请。
律师点评
因印尼国内商标抢注现象较为猖獗,常有企业在未能及时布局印尼商标时即遭遇抢注。如遇此种情况,在无在先权利,或无直接往来关系能够直接证明对方直接抢注的恶意的情况下,可以尝试通过提交在申请日前,印尼当地或其他国家商标使用证据,全球范围内在先商标申请/注册信息及商标使用情况,基于印度尼西亚《商标法》第4条对抢注商标提起异议。在证据较为充分的情况下,可以成功异议掉抢注商标。
此外,因目前印尼为先公告后实质审查制度,商标申请提交后仅通过形式审查即进入公告期,且公告期仅两个月。如企业考虑抵制恶意抢注并积极保护商标权利,建议同时对商标抢注情况进行监测,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如错过公告异议程序,后续仅能通过无效或撤销诉讼程序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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