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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13|历时三余载,“苏宁易购”通过驰名商标认定实现跨类别保护

                            商标法13|历时三余载,“苏宁易购”通过驰名商标认定实现跨类别保护

2015716日,某自然人在第1钡;碳;镧;磷;钾;钪;硅商品上申请苏宁易购商标,2016720日该商标获得初步审定公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易购集团)在公告期内提起异议。

 

异议阶段,苏宁易购集团大量举证苏宁易购商标使用及知名度证据,但商标局以苏宁易购商标使用的第35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被异议商标申请指定的钡;碳;镧;磷;钾;钪;硅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关联度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损害异议人第35苏宁易购驰名商标权益,因此未支持异议人请求,该商标获得注册。

 

苏宁易购集团20191月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无效宣告阶段,除进一步补充苏宁易购商标使用知名度证据外,还同时提交证据证明苏宁易购作为电商平台,其展示产品多达上千万件,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第1类涵盖的工业、科学和农业用化学制品也在电商平台展示销售,其与35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服务具有紧密联系。例如,苏宁易购平台展示钾肥磷肥使用耗材碳酸钡等商品、《中国化工行业标准钡铁氧体磁粉》等书籍。

 

此外,通过网络调查发现,争议商标注册人实为餐饮行业经营者,实际使用标识与苏宁易购商标毫无关联,在双方行业领域不同,使用标识不相关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意图难谓正当。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无效案件审理中,综合考虑第35苏宁易购商标知名度、争议商标注册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关联性、争议商标申请人主观意图等因素,认为苏宁易购商标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行展示商品服务上的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以《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为由,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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