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中心
更多推荐阅读
联系我们

上海云扩企业代理登记有限公司

上海律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TEL:

Mobile:+0086-13611841993

Skpye:hu841015

Whatsapp:+8613611841993

Email:greentrademark@gmail.com

Address:No. 132,1F, No. 83, West Third Huanhu Road,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City ,zip code: 201306

解读|RCEP成员国商标制度之——澳大利亚篇

                                             解读|RCEP成员国商标制度之——澳大利亚篇

 

 

 

解读|RCEP成员国商标制度之

——澳大利亚篇

 

概 述

 

 

澳大利亚市场总体开放,法律健全,政策透明度高,是全球重要投资目的地之一。世界经济论坛《2019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澳大利亚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141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16位。世界银行《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在进行调查的190个国家和地区中,澳大利亚在营商环境便利度方面排名第18位。

 

 商标保护主要法律依据

 

2020年3月最新修订的《1995商标法》

 

 

 

商标相关官费

 

图片

 

 商标注册流程

 

图片

 

 特殊制度介绍

 

1、预审查制度

 

若申请人希望尽早获得商标申请审查结果的,可以提交商标预审查请求。申请预审查的官费为200/类。审查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审查结果报告。若审查报告显示预审查商标不存在任何绝对和相对驳回理由的,则申请人需在5个工作日内(不可延期)通过缴纳第二笔费用(130澳元/类),从而获得正式申请。若审查报告中显示有驳回理由的,则申请人可以针对该驳回理由修改预审查申请内容,审查员对修改后的申请重新进行审查。修改预审查申请内容并重新提交的官费为200澳元/类。

 

2、超长的驳回复审期限

 

澳大利亚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有15个月的复审期限。

 

 

 典型案例分享

 

案例1:澳大利亚对商品类似的判断不以群组为依据,根据商品、服务的性质、特点等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关联,常有跨类驳回。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第2054437号“图片”商标第07类澳大利亚商标申请收到驳回通知。审查员认为,申请商标指定在第7类“水族池通气泵;清洗设备”商品上,与第862604号第11类“PURITY PLUS +”在先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援引澳大利亚《商标法》第44条下发驳回,同时告知可通过删除前述两项类似商品,以克服驳回。引证商标指定第11类商品为“家用、商业用和工业用过滤器,包括滤水器,净水器和水处理系统”。

 

 

 

本案遂通过删除第7类“水族池通气泵;清洗设备”商品的方式成功克服驳回,申请商标在7类“机器和机床;泵(机器);离心泵;阀(机器部件);真空泵(机器);电焊机;压缩机(机器);发电机;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陆地车辆用传动马达;鼓风机”商品上核准注册。

 

【律师点评】

 

本案商标标识均包含主要显著部分PURITY,构成高度近似。申请商标指定的第7类“水族池通气泵;清洗设备”商品虽与引证商标注册商品属于不同类别,但澳大利亚审查员对商品类似的判断十分细致,会从商品的性质、功能用途、使用方式、销售宣传方式、销售渠道、面向的消费群体等多方面进行比较,若在某些方面存在关联或交叉,则很可能交叉驳回。常见的交叉驳回有9类计算机软件与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开发等服务构成类似,第7类非手动农业器具与第8类手工具类似(具体需看商品特点)等。在本案中,审查员即认定申请商标指定的第7类水族池通气泵,清洗设备和第11类的滤水器和水处理系统等在功能、用途上存在关联,故倾向于认定商品类似。

 

上述审查员指定的冲突商品,虽然仍存在一定争辩空间,但鉴于非客户主营商品,因此,本案采用了在驳回复审中删除冲突商品的方式,克服驳回。同时,若引证商标注册范围较窄的,亦可通过限定商品的方式,增加与引标的区分度,从而克服在先商标驳回。

 

 

 

 

案例2:澳大利亚对商标共存同意函接受度较高。同时可考虑对引标提撤三,以尝试获取同意函。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第1937593号第41类“图片澳大利亚商标申请收到驳回通知。审查员认为申请商标与两件“Smart Loving”第9;41类在先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故援引澳大利亚《商标法》第44条下发驳回。

 

为克服在先商标障碍,申请人对两件引证商标基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提起撤销申请,同时联系引证商标所有人进行和谈,要求对方出具同意函。鉴于双方主营差异较大,引标所有人同意在申请人增加相关主营服务的商品限定后,提供同意函,同时申请人同意收到同意函后撤回撤销申请。本案即通过递交同意函成功克服驳回。

 

【律师点评】

澳大利亚驳回复审期限长达15个月(可延期),商标申请人在此期间可多次提交驳回复审意见,说服审查员核准商标注册。因此,申请人在收到澳大利亚驳回通知后,应尽早应对,以预留充足时间准备多种应对方案,节省时间和费用。

 

在争辩并限定商品仍难以克服在先商标的情况下,可积极考虑对引证商标采取撤销、谈判等措施,寻找新的突破口。实践中,澳大利亚本地企业对出具同意函的态度较为开放,一般在主营存在差异、双方商标能形成区分的情况下,出具同意函的意愿较高,个别企业会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等开支。同时,为在和谈中向对方施加一定压力,亦可同时提交撤三申请,以撤回撤三申请为对价,相应获取同意函。

 

 

案例3:澳大利亚对商标显著性审查标准严格,可通过争辩商标具有显著性或提交使用证据证明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显著性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第1359002号“图片”马德里指定澳大利亚第18;25;28;35类商标收到驳回通知。审查员援引澳大利亚《商标法》第41(4)、44条的规定,认为申请商标为简单数字“3”,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同时与两件在先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第一次驳回复审争辩意见后,审查员维持了原驳回决定。2018年10月,申请人提交第二次驳回复审,通过提交使用证据宣誓书,顺利克服缺显驳回。针对在先商标驳回,则通过递交同意函的方式克服。

 

 

 

【律师点评】

在澳大利亚,通过递交使用证据克服缺显驳回,对证据的时间、数量均有一定要求,且需结合审查员的驳回理由和援引的条款,针对性地准备证据材料。本案审查员系基于澳大利亚《商标法》第41(4)条下发驳回,即审查员对是否缺乏显著性尚有疑问。针对该条款的驳回,则在商标申请日之前、之后的使用证据以及将来在澳大利亚的商标使用计划等证据均可纳入考虑。若审查员基于澳大利亚《商标法》第41(3)条下发缺显驳回(即认为商标完全缺乏显著),则克服该项驳回对使用证据要求更高,一般要求在商标申请日之前5年左右的使用证据,且商标申请日之后的使用证据不予考虑。

 

本案中,虽然申请人在澳大利亚的使用时间较晚,但结合申请商标在全球覆盖范围广、使用时间长、且销售、推广力度较大,以及在澳大利亚的实际使用情况,审查员认为复审中所提交的宣誓证据,可以显示申请商标具有在使用中区分商品来源的能力,故申请商标予以初审公告。

 

 

案例4:澳大利亚异议程序中,被异议人逾期不答辩即视为放弃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第1921043号第9类澳大利亚申请商标“图片”进入异议公告期。异议申请人基于公告商标与其第1845785号“图片”第3,8, 9, 10, 11, 14, 16, 18, 21, 25, 26, 28, 29, 30, 32类商标、第1247434号“图片”第9, 18, 21, 25, 35类商标以及第1845786号“图片”第35类在先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违反了澳大利亚《商标法》第44条混淆误认条款、第58条申请人并非商标真正所有人条款、第42条商标违反法律规定条款,提起异议申请。

 

 

 

 

2019年3月,因商标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异议答辩,依据澳大利亚商标法规定,商标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异议答辩则视为其主动放弃商标申请。因此本案异议获得有利裁定。

 

 

 

【律师点评】

 

根据澳大利亚《1995商标法》第52A条的规定,商标申请人需在收到异议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意图答辩通知书,逾期未提交的,将视为放弃商标申请,异议案件不再继续审理。

 

从本案来看,标识近似程度仅差一个字母,但在标识发音、含义上尚有一定区分。异议申请人可充分利用澳大利亚的异议程序制度,先行提交异议申请。考虑到澳大利亚异议程序较长且提交答辩的费用成本,常有商标申请人不提交答辩的情形。若商标申请人未及时提交答辩的,则无需继续后续程序,而直接获得有利的异议裁定。

 

 

案例5:澳大利亚可提起部分撤销,以要求限定商品

 

【案情简介】

 

 

2017年 1月,第1777102号“图片第12类澳大利亚申请商标收到官方驳回通知,官方引证第309392号“WEY”第7类在先商标下发驳回。鉴于引证商标注册在7类所有商品,且经检索,引证商标主要用于产品“刀闸阀”、“水控制门”、“蝶阀”上,与申请商标主营产品“车辆及其部件”关联度较弱,因此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部分撤销申请,要求将引证商标的商品范围限定为“所有在07类的非汽车和车辆用阀门产品”。

 

 

2017年10月,引证商标所有人逾期未对撤销申请提交答辩,引证商标仅在第7类“所有在07类的非汽车和车辆用阀门产品”上维持注册。随后,通过复审争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该商标申请顺利通过驳回复审,被核准初审公告。

 

 

 

 

【律师点评】

 

根据澳大利亚《1995商标法》第92条(2)款的规定,对已注册商标的撤销申请可以是针对任何或所有指定商品/服务。本案律师进行了大量前期检索工作,基于双方主营产品的差异,找出对方难以撤销的部分商品,并尝试撤销阻挡申请商标的部分冲突商品。在澳大利亚商标申请过程中,常遇到在先商标驳回,若引标已满足可撤三的时间条件,可积极考虑通过撤销程序撤销在先障碍,根据对方使用的实际情况以及案件情况,考虑是否提交全部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申请。

 

 

 商标侵权认定及最新动态

 

在澳大利亚,商标侵权需要承担民事和/或刑事责任。

 

其中,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有:

(1)在相同商品/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在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

(3)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

 

 

可能被认定为刑事罪行的行为有:

(1)未经权利人同意、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3)销售、持有、进口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货品;

(4)制造、持有、使用可能用于商标犯罪的模具、机器或仪器;

(5)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6)假冒注册商标。

 

此外,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于2020年3月做出了“IN-N-OUT”与“DOWN-N-OUT”(使用于汉堡包等商品)商标侵权一案的判决。根据该判决,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对知名度的跨境认定持开放态度。本案中,尽管原告商标“IN-N-OUT”在美国有较广泛地使用,但在澳大利亚未进行注册、亦未进行任何商业使用。然而,本案法官接受了其在美国使用所产生的知名度,认为所产生的知名度可以传播至澳大利亚。其次,被告在推广其自身产品时,借鉴了原告的菜单创意,且在上市之初,有媒体将两个品牌进行了比较报导。这些均被法官认定为被告存在攀附意识,且可能导致混淆误认。

 

 海关保护

 

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可以将澳大利亚注册商标在海关进行备案登记。登记有效期是四年。在登记期间,澳大利亚海关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拦截、扣押疑似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进口产品。海关在扣押货物后,会书面通知货物的所有人(进口方)以及商标权人。进口方需要在通知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申请放行。若逾期不申请放行的,则将被认定为侵权产品从而予以销毁。若进口方在期限内申请放行的,则商标权人在收到申请放行通知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若逾期未提起侵权诉讼的,则视为扣押商品不侵权,海关将予以放行。商标权人起诉的,海关将继续扣押疑似侵权产品,直至法院作出判决。若扣押产品被认定为是侵权产品的,则运输、仓储、销毁的费用,由商标权人支付。

相关文章
全程服务

售前咨询,下单10分钟内快速
响应,关键环节100 %提醒

品质保障

所有产品保障服务质量由
专业顾问进行操作

信息保密

所有客户信息严格保密,
保护客户信息免遭外泄

售后无忧

服务出问题,
顾问经理全程跟进

微信号

联系我们

邮箱 greentrademark@gmail.com

电话

Skype:hu841015

MSN:8888888

地址:No. 132,1F, No. 83, West Third Huanhu Road,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City ,zip code: 201306

Copyright © 2002-2017 上海云扩企业代理登记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    上海云扩企业代理登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