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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尊重市场实际,维护市场秩序”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尊重市场实际,维护市场秩序”的理解和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4月20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最高院发布的这个政策性的规定,对各级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作用。在实际发生的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当与在先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时,在后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在商标异议和争议(无效)程序中多依据这一规定,请求法院支持其在后商标获得或维持注册。也确实有一定数量的法院判决依据这一规定支持了在后商标的注册。

但是,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如何认定“相关公众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以及“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发布了《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其中第10条、11条和12条可以看作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具体适用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和更具体的规定。

一、关于使用时间的界定

《审理指南》第10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其尚未取得注册的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但不能证明其诉争商标在引证商标申请日前已持续使用的,不予支持。

该条规定明确了尚未取得注册的诉争商标产生实际区分的商标使用的时间问题,即仅限于引证商标申请日之前的使用,形成实际区分的使用也应是引证商标申请日之前的使用。

但是该条没有明确,对于已经取得注册的商标,其在引证商标申请日之后的使用能否予以支持。自新《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生效后,在先商标权人不能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申请复审和提起诉讼,而只能在被异议商标注册后提交无效宣告申请。这样,涉及在后商标是“尚未取得注册的商标”的授权确权案件将主要是商标异议案件,而针对已注册商标提交的无效申请和诉讼案件却可能无法适用该条规定。鉴于此,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如将“尚未取得注册的诉争商标”理解为“有证据证明在先商标权人主张权利时‘尚未取得注册的诉争商标’”,将会比较合理。

二、关于举证和举证责任

《审理指南》第11条规定,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人对其提出的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主张,应当提供诉争商标使用、知名度以及相关公众不会将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相混淆等证据予以证明。

该条规定明确了举证责任应当由主张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形成稳定市场秩序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诉争商标申请人承担,并且,其不仅应当承担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并具有知名度,而且也应当举证证明相关公众能够将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相区分,即必须有证据证明诉争商标在市场上已经能够实际产生区分,不会将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相混淆。

三、关于对引证商标知名度以及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恶意等因素的考虑

《审理指南》第12条规定:对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人提出的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主张,应当根据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人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引证商标权利人提供的证据以及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人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加以认定。

该条规定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还应当考虑引证商标的使用和知名度情况以及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人的主观状态,即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和使用是否具有善意,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搭便车行为等因素。

引证商标的使用和知名度情况对于判断商标是否近似,相关公众是否会混淆和误认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应当予以充分考虑。此外,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也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人是否有恶意有一定联系。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人的恶意往往就表现在其明知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而有意摹仿和抢注,在使用过程中不仅不有意避让,反而强调与引证商标的关系,有意利用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有明显的搭车故意。而其在商标使用上的恶意也导致了相关公众无法区分,无法满足客观区分的结果。

法律最基本的目的是保护诚实信用、公平正义,从而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如果不考虑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人的主观状态,不加区分地支持诉争商标的使用,就会使得恶意申请的在后商标通过大规模使用,或者通过恶意使用反倒获得商标专用权,进而损害在先商标权人的利益,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并且会导致市场混乱。因此,对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或实际使用中存在恶意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综上所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所规定的理解和适用进行了具体规定和阐述,有利于法院对相关案件审理和判决的规范,也有利于对公众和法律从业人员的指导和引导。

 

参考文献:

1.《商标授权确权诉讼规则与判例》周云川著 法律出版社

2.《商标授权确权的司法审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编著,主编:陈锦川  中国法制出版社

3. “解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 文章出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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