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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领域保留与独创性的界限

公共领域保留与独创性的界限

    如果将作品比喻成一顶熠熠生辉的王冠,独创性则可谓此顶王冠上的明珠,因其独特价值与显著意义而始终居于中心地位。无论是英美法系著作权法传统的“额头流汗”原则,还是在此基础上演变而来的美国“最低限度创造性”标准,抑或是德国司法实践中发展出的“小铜币”理论,均体现出业界对独创性认定问题的争论与长期关注。然而在此种尚未定论的局面之中,理论界及实务界共识的是,作品独创性的获得离不开公共领域信息资源的滋养与供给。独创性的认定并非著作权法内部的孤立问题,以著作权制度与公共领域的互动式关系为基础,遵循利益平衡与相对性原则的规范指引,可以为其找出一条新的路径。
    在作品独创性认定问题上,为避免因思维固化而导致结果有失公允,有必要遵循公共领域保留的认知视角与原则,追溯独创性从无到有的生成路径,探求公共领域保留对独创性认定的深远影响,以期准确把握独创性的认定思路,妥当解决司法实务中出现的各类争议问题。
    总的来说,在考量作品独创性有无及高低程度时,应遵循公共领域保留观的思维视角,认真分析该类型作品的创作对公共领域内既有信息成果的依赖程度,以及最终呈现的作品内容对公共领域资源的利用程度。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既需把握相对统一的裁判尺度,亦不忘兼顾个案的特殊之处,坚持独创性认定的相对性原则,依据作品类型,区别适用相应的独创性标准,以平衡司法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潜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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