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资讯|欧盟新商标审查指南对使用获得显著性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2021年3月1日,新版《欧盟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指南》(下称“新指南”)正式生效。其中,B部分第14章第4条有关使用获得显著性的修改,值得关注。
对因为语言问题被认为没有显著性而会被驳回的标志,要在什么范围证明使用获得了显著性,新指南调整了措辞,指出:要在全部认为该标志没有显著性的成员国/地区进行证明;根据产生“无显著性”认知的语言性质,分成三种情况,一是官方语言,二是为某成员国相关公众所理解的另一国的官方语言,三是至少欧盟某一部分的相关公众中的“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所能理解的某种语言。前两种情况和原指南的相同,但是第三种,原指南表述为“至少欧盟某一部分的相关公众中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所能理解的语言”。这一变化,相当于放宽了第三种情况中涉及的那部分公众的要求,这样可能会有更多的人质疑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证明范围是否合适,申请人的证明压力也无形中有所增长。
对于实际使用中有变化的标志,新指南认为变化了的标记要与原标记“大体一致”,否则不能视为原标记的使用。尤其对于“非常简单的标记”,即使很小的变化也会导致很大的差别,就不属于“大体一致”。新指南在此援引了adidas案(T-307/17),在这个案件中,adidas三条纹的申请标记和实际使用的标记是反白关系,法院认为这是不允许的变化。
显著性,包括使用获得显著性,应该根据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来判断。新指南增加了参考商标的功能去判断消费者的规定。尤其对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通过引证欧盟法院Darjeeling案 (C-673/15),明确指出集体商标主要的功能是把集体的成员与其他的企业区分开来;证明商标的功能就是把商标所有人证明过的商品/服务与未经其证明的商品/服务区分开来。对于这两种商标,消费者的认知程度和个体商标是有所不同的,也会影响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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